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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事糾紛訴訟、醫事鑑定以及法院審理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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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界發生的醫療疏失與衍生的法律訴訟 在這裡我們討論台灣醫界發生的醫療疏失與經常衍生病家和醫家的法律訴訟。台灣法庭處理醫事糾紛的訴訟所採取的一般態度與鑑定機構用何種方式偏頗被告醫生,造成司法死角,受害病人與家屬很難得到公平的判決。 台灣醫療糾紛法庭法官通常不具備醫學背景,需仰賴專業機構對糾紛爭點做醫學鑑定。然而在台灣狹隘的地理條件下,案件的被告常常是撰寫意見作者的同行,甚至可能認識,這樣情況下寫出的醫學鑑定對被告不利機會極低。即使被告發生了極端明顯、離譜的疏忽,大部分醫方被告在這種官司中得以全身而退。 知道這樣的問題,有名氣的機構大多迴避做具名的醫事鑑定,不僅為了保護名聲,也是避免惹事上身,有名氣的大醫院如台大醫院均不願意出面做鑑定。面對缺乏民間鑑定機構,醫療糾紛又層出不窮,政府行政部門必需協助司法部門解決訴訟,只有藉着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底下設置「半官方」鑑定機構,所謂「醫學審議委員會」來解決問題。 不管民間或是半官方的機構都受到法庭仰賴,法官只有在有鑑定意見的存在下才願意作出裁決,仰賴的程度足以左右審判。如果遇到某些不負責任的法官,鑑定意見就等於是審判書。 醫學鑑定機構與被告醫事機構充分展現默契 台灣醫學機構充分保有「同行默契」,做醫療糾紛鑑定時互相掩護,今天你搞砸了,我掩護你,明天可能我搞砸了,你就可能掩護我,反正台灣就是這麼大,總有一天會碰到,所以保持良好默契。不管要鑑定什麼醫學糾紛,保護同行就是保護自己,不管疏失有如何重大離譜,所有都是病人或家屬的問題。 鑑定機構就像是另類被告,因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走馬行空要寫什麼就寫什麼,只是看原告是否有仔細與病歷、醫療常規比較才能知道。 推卸責任,鑑定機構最常使用的伎倆如下: 在這邊我們用一個假設的醫療糾紛的案子,便於讀者瞭解。醫生說病人有高血壓的症狀,給予病人血壓藥,造成病人血壓太低死亡。但家屬發現病人在醫院多次用血壓計量,從未顯示病人有高血壓。因此而提出告訴。 誇大病歷,捏造不存在的事件,改變病史,試圖移開被告不當行為的焦點,為被告另闢有利的戰場: 原本與事件無關的檢驗報告,變成整個案件的主軸。 以我們模擬的案子,鑑定報告就會提到病人入院的時候心電圖表現有心臟病發作的狀況,需要治療。病人入院時,家屬均在場,沒有一位醫護人員對家屬說病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