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醫事糾紛訴訟、醫事鑑定以及法院審理經驗談

台灣醫界發生的醫療疏失與衍生的法律訴訟

在這裡我們討論台灣醫界發生的醫療疏失與經常衍生病家和醫家的法律訴訟。台灣法庭處理醫事糾紛的訴訟所採取的一般態度與鑑定機構用何種方式偏頗被告醫生,造成司法死角,受害病人與家屬很難得到公平的判決。

台灣醫療糾紛法庭法官通常不具備醫學背景,需仰賴專業機構對糾紛爭點做醫學鑑定。然而在台灣狹隘的地理條件下,案件的被告常常是撰寫意見作者的同行,甚至可能認識,這樣情況下寫出的醫學鑑定對被告不利機會極低。即使被告發生了極端明顯、離譜的疏忽,大部分醫方被告在這種官司中得以全身而退。

知道這樣的問題,有名氣的機構大多迴避做具名的醫事鑑定,不僅為了保護名聲,也是避免惹事上身,有名氣的大醫院如台大醫院均不願意出面做鑑定。面對缺乏民間鑑定機構,醫療糾紛又層出不窮,政府行政部門必需協助司法部門解決訴訟,只有藉着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底下設置「半官方」鑑定機構,所謂「醫學審議委員會」來解決問題。

不管民間或是半官方的機構都受到法庭仰賴,法官只有在有鑑定意見的存在下才願意作出裁決,仰賴的程度足以左右審判。如果遇到某些不負責任的法官,鑑定意見就等於是審判書。

醫學鑑定機構與被告醫事機構充分展現默契

台灣醫學機構充分保有「同行默契」,做醫療糾紛鑑定時互相掩護,今天你搞砸了,我掩護你,明天可能我搞砸了,你就可能掩護我,反正台灣就是這麼大,總有一天會碰到,所以保持良好默契。不管要鑑定什麼醫學糾紛,保護同行就是保護自己,不管疏失有如何重大離譜,所有都是病人或家屬的問題。

鑑定機構就像是另類被告,因不需要負任何法律責任,走馬行空要寫什麼就寫什麼,只是看原告是否有仔細與病歷、醫療常規比較才能知道。


推卸責任,鑑定機構最常使用的伎倆如下:

在這邊我們用一個假設的醫療糾紛的案子,便於讀者瞭解。醫生說病人有高血壓的症狀,給予病人血壓藥,造成病人血壓太低死亡。但家屬發現病人在醫院多次用血壓計量,從未顯示病人有高血壓。因此而提出告訴。

  • 誇大病歷,捏造不存在的事件,改變病史,試圖移開被告不當行為的焦點,為被告另闢有利的戰場:

    原本與事件無關的檢驗報告,變成整個案件的主軸。

    以我們模擬的案子,鑑定報告就會提到病人入院的時候心電圖表現有心臟病發作的狀況,需要治療。病人入院時,家屬均在場,沒有一位醫護人員對家屬說病人心臟有問題。被告醫療紀錄也提到心電圖沒有發現不正常的狀況。

    增加病人病重程度是為被告醫療單位脫罪的首要方式。這十分簡單,病歷不會有病人健康無恙的記錄,病人都是生病才去求醫,「病歷」顧名思義記載的就是病,鑑定機構只要搜尋病史找出稍微相關的就診記錄,將罹病時間拉長,並在程度上加重。

    全民健保方便,看個病都可以順便拿到各種不同的檢驗報告,平常沒有什麼問題的地方,既然來了做個檢查沒事也安心。比如心臟沒有覺得不適但醫生叫你做個心電圖讓醫生寫個報告,在醫療糾紛的狀況下這種報告就可以增加鑑定機構的火力。醫師所受的訓練就是找出病灶所在,報告中會列出種種他/她認為可能有問題之處,雖然你從來沒有被確診任何心臟毛病,這些「可能有問題」的地方就會被鑑定機構誇大。

    搜尋病歷之後鑑定機構可以得到很多病人背景資料,很容易就能加油添醋,捏造不存在的事件。對不是學醫的人來看病歷(大部分用英文撰寫),常常一頭霧水,必須仔細查驗,需要仰賴網路搜尋引擎或是翻譯引擎。

  • 藉著其在醫學的優勢,使用不相關複雜的醫學專用名詞,混水摸魚能不能唬過原告與法院:

    法院要求鑑定病人有沒有 xxxxxx 病症,鑑定報告會說病人有 xxxYYx 病症。病人根本沒有 xxxYYx 這個問題。因為有些醫學用詞很長,不仔細讀,常常被忽略過去。

  • 貶低、扭曲或是根本不提醫療準則:

    政府或國際公認的醫療機構、協會會發表醫療準則,是累積了許多的經驗所得到公認不致輕易誤判,危害最少的診治方式,要求醫護人員需要依照醫療準則來診斷、治療病人。通常這是原告病人與家屬最好的利器,用來顯示被告處置不當的行為。鑑定機構會想盡辦法貶低或扭曲準則的重要性,甚至閉口不提準則的存在。

    讓我們繼續假設的例子。

    醫療準則也明白要求不能以病人臨床症狀來判定病人是否有高血壓,而必須使用血壓計來確診。

    鑑定報告會拿一些文獻,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貶低血壓計的重要性。假使有一個文獻這麼說:「當病人剛剛做完費力的活動,給予病人量血壓,血壓計的讀數不準,只能做參考」,鑑定報告會如此引用「血壓計的讀數不準,只能做參考」。

    因而結論病人是否有高血壓不需要用血壓計來確診,應由醫生臨床判定為準。 所以被告醫生沒有不當處置。

  • 不鑑定要求事項,卻提出不相關的問題:

    鑑定機構很清楚回答某個鑑定問題,會暴露被告不當處置,其會迴避回答要求鑑定事項。然而,會提一些與訴訟無關的問題。

    用我們假設的例子,鑑定報告當病人用血壓計量血壓的檢驗不存在,也不說病人是否有高血壓,而一直提病人心臟有問題。

  • 絕口不提被告醫院有任何處置不當,有時會提出一串醫療常規,被告是否有不當處置則有法官決定:

    假使鑑定報告有提出醫療常規,在這種狀況有可能對原告有利,原告可以仔細看病歷,比照被告是否有違反鑑定報告所提的常規。

鑑定機構這種背離事實的撒謊行為,增加原告很多負擔。因為任何指鹿為馬的說詞,原告都得花很多功夫,找出實證反駁,常常自問到底是在跟鑑定機構還是與被告打官司。鑑定機構就如一個另類被告,被告根本不需要質疑鑑定報告所述是否真假。

鑑定機構捏造病情、扭曲事實卻完全不受法律束縛

鑑定機構不論是醫院或是醫審會均以保護同儕的態度撰寫鑑定報告。

在此以「半官方」衛福部「醫學審議委員會」做例子,雖然「醫審會」扛着衛福部的頭銜,但是躲在法律死角,即使民意機構也無權問責。在這樣的保護下作醫療糾紛鑑定,鑑定報告不需具名,不需負責任,哪怕指鹿為馬或是黑白不分。

衛福部對外界的質疑鑑定的公正性有很好的說辭,「醫審會」是由多位專家所組成,避免影響鑑定中立,內部選擇專家原則是「南案北鑑定,北案南鑑定」,將地理位置錯開。講的很好聽,但是考慮實際情況,台灣有哪一所醫學院是依照地理位置來招生的?在台灣讀過大專的都知道,每個人都有同學們來自全台各處。看過病的人都知道,一個稍具規模的醫院的醫師必定也是來自全台各處,越資深的所認識的同業越多,「南案北鑑定,北案南鑑定」根本毫無作用。

面對外界提出證據爆料「醫審會」撰寫的鑑定報告是如何虛誇和扭曲事實,其上級長官「衛福部醫事司」有如下說辭:「一切尊重法院裁決」,亦即不管屬下寫的報告的如何背離事實,法院皆有權可以不採鑑定意見而自行作出判決,畢竟報告僅僅是「意見」,不見得是事實。話是說得沒錯,法官是最終事實決定者,但這是把責任球踢還給法院。如果法官能夠獨立運作不需根據專業意見作出判決,為何當初要找「醫審會」做鑑定?難道法官會去花時間去核實鑑定報告來推翻鑑定意見嗎?如果有此能力那法官就逕自調查兩造主張,核實案件證據就可審判了。由此可見,醫事糾紛受害者的權益就在兩個政府機關互踢皮球中喪失殆盡。

法官無能,判決書可以完全抄鑑定報告,讓法院審判醫療糾紛如同騙局

既然鑑定機構造假、混淆事實,只要病方握有確鑿證據,法官在法庭裡面應能主持公義,不是嗎?錯了。經驗顯示,使提出證據、抗議,法官視為不見、拒絕討論對醫方不利的事實,依照鑑定報告做判決。不可思議的是,法官判決書就依照鑑定報告抄,可以不需要做任何解釋為何原告提出的實證抗議不被採用。在地院遇到一位赫赫有名的恐龍法官,以為倒霉,上訴到高院,沒料到在高院遇到的3位法官,處理態度完全一致,讓人不得不懷疑,這種司法系統有多少弊病?

因為鑑定報告絕對不會寫明被告有處置不當的地方,雖然會寫一些常規讓法官自己去判斷,法官只想時間壓力早一點結案,根本不會仔細讀,就照抄,結論被告沒有處置不當之處。

訴訟從一審到二審需要經過數年的時間,受害的病人與家屬所花的金錢、時間與精力是不能想像,鑑定報告擺明為被告護航的不公平,法院不把原告提的證據當一回事,讓原告深深有被騙的感覺。

這是一場騙局,只是白花錢與時間,結果是非常讓人失望的。勝訴的機會幾乎是零。

假使你想尋求正義、找出真相,建議如下

  • 立刻從醫院拷貝一份病人的病歷、護理紀錄、檢驗報告等等。非被告寫的病歷常常對澄清一些假造的證據很有幫助。此事不能疑遲,醫方如有機可乘可以更改病歷。
  • 醫療準則是原告最佳的利器,中、英文均有。Google translator 可以幫忙。醫生必須依照常規治療病人。特別注意檢驗報告,通常可以顯示醫生是否有誤診。
  • 仔細讀鑑定報告,與病歷、護理紀錄比較,特別注意他們常常使用的伎倆(見上列)。
  • 如果發現鑑定報告造假明顯,可考慮不走司法程序而改走行政程序。注意兩個路線不要同時走,因為當一個案例在司法過程當中的時候,行政單位不願意介入。
  • 走行政程序的方式略述如下:以正式公文要求撰寫鑑定報告的單位解釋內容不合事實的地方,如果鑑定單位不予理會(通常的情形),開始行文投訴其上級單位。比如,醫審會上級為衛福部,衛福部上級為行政院。在監察院被廢之前從監察院投訴也可以,要求鑑定單位公文解釋。從上級機關開始着力施壓,讓鑑定單位無法逃避,如果鑑定單位無法圓謊,疏失的馬腳自然畢現。
  • 依據經驗,衛福部醫審會只接受司法機構委託作鑑定報告,如果已經在司法程序中並且得到醫審會報告但是發現報告造假明顯,明顯對原告不利,由上文可以得知在司法程序中成功機會是零。此時可考慮終止司法程序,改走行政程序,因為再次提醒,行政單位不願意介入已經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

實例

  • 民歌時代玉女歌星銀霞親身受醫療疏失之害,挺身而出揭露衛福部醫審會及台灣法庭不公的黑暗面,她的公開信為本文的經驗做了最好的佐證。(5/25/2020)
  • 參考此連結 醫療事故訴訟鑑定與法院審理經驗談,其以個案實際經驗討論台灣醫糾司法黑暗面,其中對照鑑定報告、白紙黑字病歷與判決書顯示:(1)鑑定機構撰寫的鑑定報告如何造假未發生的事件。 (2)法院完全不視病家的抗議, 也不調查事情真相,判決書直接抄鑑定報告的謊言。

相關鏈接

  • 社團法人台灣醫療糾紛關懷協會 是一個有經驗的社團,可以詢問他們以得到更多資源。為了能夠瞭解這種狀況有多氾濫, 特別發表了問卷調查,如有類似遭遇 ,請填寫下面連結醫療經驗問卷表單 ,為台灣病人人權改革加把勁。在這個協會裡病家才能凝聚力量,促成改革體制動力,否則永遠只是弱勢一群,私底下抱怨毫無助益。
  • 衛福部醫審會所造成的弊病顯然絕非本文所述的單一事件,監察院已經針對醫審會衍生的問題展開調查 (7/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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